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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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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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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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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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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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易;
资产;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务;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他职责。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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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
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是其他
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亚太国家或
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
如 ETFs 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或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区域
范畴内;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证券交易所在地或企业主营业务
收入来源地属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本基
金所指的亚太国家和地区是指亚洲和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
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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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 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
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6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高于基金资产的40%;
动性需要;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产净值的10%;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受此限制。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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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A、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除上述第2)、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
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除上述第2)、17)项外,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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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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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算、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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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
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
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
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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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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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配托管证券;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理退款事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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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
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
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
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
手续;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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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的,从其规定办理。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
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
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
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
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
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
及交易结算指令;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并将其详情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若基金管理人
改变任何被授权人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并生效。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该等有
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若接到原有名单上的人士的指令或指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指令和其它信息行事,则基金托管人对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
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误,或不传送等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
金额、账户等所有指令执行的必需要素,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通过被授权人对基金财产的
托管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按被授权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
托管。当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有两个或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授权通知中列明有效指
托管协议
令的生效要件,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该等授权通知行使。
除非收到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已经生效,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可按最近一次收到的授权通知中列明的被授权人的指令执行。
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1)S.W.I.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 S.W.I.F.T.安排;
(2)加密传真;
(3)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4)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
(5)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
(6)电话指令;被授权人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的涉及交易结
算、现金划拨以及公司行动的指令或其相关信息应立即在事后进行书面确认,但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在未收到被授权人发出的书面确认、或所收到的书面确认与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在之前所收到的有关电话指令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并对
按照相关电话指令所采取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
或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他通
讯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
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
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
基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
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
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
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被授权人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
的损失负责。
若任何被授权人没有按照 7.4 中 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被授权人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且有
义务拒绝执行,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
十八条的约定来承担。因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该错误指令指基金托
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
理人盖章和被授权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真实性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按本协议约定发送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
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须按照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
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
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
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
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1)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2)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执行现金汇划指
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
更改的书面通知,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被授权人所发送的
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的业务处理时间。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执
行。
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
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相关投资指引和交
易结算指南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
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
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
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
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
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
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
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4)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
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
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定
期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会计帐簿上的所有交易记录与实际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资金交易及
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管资产的
托管协议
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回款项;
申请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
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币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人民币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人民币资金交收额。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外币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外币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外币份额的资金交收额。外币以现汇形式交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约定除外。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按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按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按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托管协议
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
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
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
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核。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
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托管协议
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会计核算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
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
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
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托管人
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
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
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
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托管协议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交易时;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托管协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
持和配合。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
报告;
托管协议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外币基金份额获得的现金红利
为相应币种的外币,其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
算。
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托管协议
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
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费用收取标准、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达成以下约定: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称“税
收”);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托管协议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露费用等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
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接收相应文件。
托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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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会备案。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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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当根据过错
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二)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其
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承担相应责任。
(六)在符合本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
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七)对于因境外托管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
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和投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人或者其分支机构、附属公司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
管理的过程中的过失、疏忽、欺诈、严重的不良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并应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在基金管理人索赔
或提起的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给予基金管理人其他配合。
(九)免责条款
的、衍生的、特殊的以及惩戒性方面的损失都不承担责任,除非违约一方应该合理预知其违
约行为将导致该等损失;
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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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响,不负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偿其因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有关指示作为或由于在没有指示的
情况下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失、花费或税费等。
托管协议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